刘传仓律师亲办案例
刘传仓律师刑事案例集锦(二)
来源:刘传仓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06-09
浏览量:400

1、 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


   贾某某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,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公司,作为退出

公司的条件,其他股东答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,并且答应,公司对某

保险公司的一万余元债权转让给贾,并约定贾能实现债权就归贾,贾不

能实现债权公司也不另外给予补偿。


后贾某某向保险公司要回了这一万余元,公司当初以为是水中花镜中

月,现在看到贾顺利要回了一万元,公司另一股东许某要求贾补偿公司

一点,协商不成,向侦查部门报案说贾侵占公司财产。


在侦查部门第一次传唤贾某某后,律师及时介入。律师提出两点,第

一,贾向保险公司要回一万元时已经退出公司,其身份不在是工作人

员,向保险公司索要欠款也不是受公司之托,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

的主体要件,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第二,贾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要

欠款,是其与原公司的债权转移行为,若有纠纷,应通过民事途径解

决。


结果:侦查部门不予立案;建议许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。

 

2、 文某某涉嫌侵占案


文某某系某单位普通女职工,文某某之妹夫妻经商。某日家庭聚会,文

某某之妹对文某某说,“我经商多年,结怨甚多,现有八万元钱,以你

的名字存入银行,如果我有什么意外,你拿这些钱孝敬母亲,千万不能

叫母亲晚年生活凄惨,如果我没有什么意外,这些钱还事归我所有,由

我处分。”此后不久,文某某意外身亡,文某某依照妹妹嘱托,将存款

转入母亲名下,并告知其他家庭成员。文某某妹夫知道后要求文某某将

钱返还,遭到拒绝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以涉嫌侵占的罪名将

文某某传唤。


律师介入后指出,文某某之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钱暂存姐姐处,约定自

己有意外时由姐姐替自己尽孝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,现在,

文某某之妹死亡,条件成就,文某某依照妹妹生前嘱托,将钱转入母亲

名下,符合其妹的本意。文某某并没有将代为保管的钱财侵占,其罪名

不能成立。


结果:侦查部门不予立案;建议文某某妹夫通过民事途径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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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传仓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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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传仓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3*********5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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