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
贾某某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,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公司,作为退出
公司的条件,其他股东答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,并且答应,公司对某
保险公司的一万余元债权转让给贾,并约定贾能实现债权就归贾,贾不
能实现债权公司也不另外给予补偿。
后贾某某向保险公司要回了这一万余元,公司当初以为是水中花镜中
月,现在看到贾顺利要回了一万元,公司另一股东许某要求贾补偿公司
一点,协商不成,向侦查部门报案说贾侵占公司财产。
在侦查部门第一次传唤贾某某后,律师及时介入。律师提出两点,第
一,贾向保险公司要回一万元时已经退出公司,其身份不在是工作人
员,向保险公司索要欠款也不是受公司之托,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
的主体要件,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第二,贾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要
欠款,是其与原公司的债权转移行为,若有纠纷,应通过民事途径解
决。
结果:侦查部门不予立案;建议许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。
2、 文某某涉嫌侵占案
文某某系某单位普通女职工,文某某之妹夫妻经商。某日家庭聚会,文
某某之妹对文某某说,“我经商多年,结怨甚多,现有八万元钱,以你
的名字存入银行,如果我有什么意外,你拿这些钱孝敬母亲,千万不能
叫母亲晚年生活凄惨,如果我没有什么意外,这些钱还事归我所有,由
我处分。”此后不久,文某某意外身亡,文某某依照妹妹嘱托,将存款
转入母亲名下,并告知其他家庭成员。文某某妹夫知道后要求文某某将
钱返还,遭到拒绝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以涉嫌侵占的罪名将
文某某传唤。
律师介入后指出,文某某之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钱暂存姐姐处,约定自
己有意外时由姐姐替自己尽孝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,现在,
文某某之妹死亡,条件成就,文某某依照妹妹生前嘱托,将钱转入母亲
名下,符合其妹的本意。文某某并没有将代为保管的钱财侵占,其罪名
不能成立。
结果:侦查部门不予立案;建议文某某妹夫通过民事途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