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调 解 书
(2007)张民初字第1421号
原告王某,男,
委托代理人某某某,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马某某,女,
委托代理人刘传仓,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。
本案在审理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马某某于
二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,原、被告双方不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互相追究民事责任。
案件受理费2010元、保全费570元,均由原告王某负担。
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:某某某
审 判 员:某某某
代理审判员:某某某
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
书 记 员:某某某
备考:本案原告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